使用者(消費者)
企業經營者: 全心互娛有限公司
代表人: 李盈臻
電子郵件: jackpotworld-support@spinxgames.com
網址:
https://bolegames.helpshift.com/hc/zh/14-jackpot-world/contact-us/?contact=1
統一編號: 84006767
第一條 當事人
(一)大福Online(下稱本服務)係由全心互娛有限公司(下稱本公司)代理,消費者於審閱本契約後並依照本服務之流程註冊為會員之後,即與本公司成立本契約關係。
(二)如消費者未達法定成年年齡,應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始得與本公司成立本契約關係。
(三)未滿17歲之消費者,不得與本公司成立本契約關係使用本服務。
(四)本公司應於官網首頁、服務登入畫面或購買頁面以中文明顯顯示,若消費者為未成年人,除應符合第二項之規定外,並應於消費者之法定代理人閱讀、了解並同意本契約之所有內容後,方得使用本服務,本契約條款變更時亦同。
第二條 契約內容
(一)以下內容視為本契約之一部分,與本契約條款具有相同效力:
1.本服務之廣告及宣傳內容。
2.遊戲管理規則。
(二)本契約如有疑義,為有利消費者之解釋。
第三條 契約解除
(一)消費者得於開始遊戲後七日內,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解除契約,且無需附理由及負擔費用。
(二)消費者依前項規定解除契約,得請求本公司退還未使用之付費購買點數。
第四條 計費標準、變更及通知
(一)本服務為免費制。
(二)本服務內有提供消費者額外付費購買點數、商品或其他服務,本公司於本服務內之購買頁面公告付款方式及商品資訊。
(三)若費率調整時,本公司於預定調整生效日三十日前於網站首頁、本服務進行中、本服務登入頁面或購買頁面公告;若消費者於註冊帳號時已登錄通訊資料者,並以消費者登錄之通訊資料通知之。
(四)費率如有調整時,應自調整生效日起按新費率計收;若新費率高於舊費率時,消費者在新費率生效日前已於本服務網站中登錄之儲值應依舊費率計收。
第五條 本服務應載明之資訊
(一)本公司於官網、服務下載頁面、服務登入畫面、服務內或購買頁面上記載以下資訊:
1.本服務之分級級別以及禁止或使用之年齡。
2.使用本服務之最低軟硬體需求。
3.如有提供安全裝置者,其免費或付費資訊。
4.有提供直接或間接等購買之機會中獎商品或活動,其活動內容、機會中獎獎項、中獎機率百分比等資訊,並應記載「此為機會中獎商品,消費者購買或參與活動不代表即可獲得特定商品。」等提示。
(二)前項第4款所稱機率,指消費者付費後取得機會中獎商品或完成活動設定條件之機率
第六條 帳號密碼之使用
(一)消費者完成註冊程序後取得之帳號及密碼,僅供消費者使用。
(二)前項之密碼得依本公司提供之修改機制進行變更。本公司人員(含客服人員、遊戲管理員)無正當理由不得主動詢問消費者之密碼。本公司於契約終止後30日內,保留消費者之帳號及附隨於該帳號之電磁紀錄。
(三)契約非因可歸責消費者之事由而終止者,消費者前項期間內辦理續用後,有權繼續使用帳號及附隨於該帳號之電磁紀錄。
(四)第二項期間屆滿時,消費者未辦理續用,本公司得刪除該帳號及附隨於該帳號之所有資料,但法令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第七條 帳號密碼遭非法使用之通知與處理
(一)任一方如發現帳號、密碼被非法使用時,應立即通知對方,並由本公司進行查證。經本公司確認消費者為帳號所有人及有前述情事後,得暫停該組帳號或密碼之使用權,更換帳號或密碼予消費者,立即限制第三人就本服務之使用權利。
(二)本公司應於暫時限制本服務使用權利之時起,即刻以網站公告、簡訊、電子郵件、推播或其他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前項第三人提出說明。如該第三人未於接獲通知時起七日內提出說明、無任何可得之聯繫資料或無法通知時,本公司直接回復遭不當移轉之電磁紀錄予消費者,不能回復時可採其他雙方同意之相當補償方式,並於回復後解除對第三人之限制。但本公司有有提供免費安全裝置(例如:防盜卡、電話鎖等)而消費者不使用或有其他可歸責於消費者之事由,本公司不負回復或補償責任。
(三)第一項之第三人不同意本公司前項之處理時,消費者得依報案程序,循司法途徑處理。
(四)本公司依第一項規定限制消費者或第三人之使用權時,在限制使用期間內,本公司不得向消費者或第三人收取費用。
(五)消費者如有申告不實之情形致生本公司或第三人權利受損時,負一切法律責任。
第八條 服務歷程之保存期限、查詢方式及費用
(一)本公司保存消費者之個人使用服務歷程紀錄,保存期間為三十日,以供消費者查詢。
(二)消費者得以書面、網路或親至本公司之服務中心申請調閱消費者個人使用服務之歷程,且需提出與身分證名文件相符之個人資料以供查驗,查詢費用為每筆新台幣二百元,由消費者負擔。
(三)本公司接獲消費者之查詢申請,應提供第一項所列之消費者個人使用服務歷程,並於七日內以儲存介面或書面、電子郵件方式提供資料。
第九條 個人資料
關於個人資料之保護,依本公司公告之隱私權政策、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十條 電磁紀錄
(一)本服務之所有電磁紀錄均屬本公司所有,本公司應維持消費者相關電池紀錄之完整。
(二)消費者於前項電磁紀錄有使用支配之權利。但不包括本服務範圍外之移轉、收益行為。
第十一條 連線品質
(一)本公司為維護本服務相關系統及軟硬體設備而預先規劃暫停本服務之全部或一部時,應於七日前於官網首頁、遊戲登入頁面或購買公告。但因臨時性、急迫性或不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者,不在此限。
(二)因可歸責本公司事由,致消費者不能連線使用本服務時,本公司應立即更正或修復。對於消費者於無法使用期間遭扣除之費用或服務內商品,本公司應返還之,無法返還時另提供其他合理補償。
第十二條 本公司及消費者責任
(一)本公司依本契約之規定負有於提供本服務時,維護其自身電腦系統,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
(二)電腦系統或電磁紀錄受到破壞,或電腦系統運作異常時,本公司應於採取合理之措施後儘速予以回復。
(三)本公司違反前二項規定,致生消費者損害時,應依消費者之受損害情形,負損害賠償責任,但本公司能證明無過失者,得減輕其賠償責任。
(四)本公司電腦系統發生第二項所稱情況時,於完成修復並正常運作之前,本公司不得向消費者收取費用。
(五)消費者因共用帳號、委託他人付費購買點數、商品或其他服務衍生與第三人間之糾紛,本公司不予協助處理。
第十三條 遊戲管理規則
(一)為規範服務進行之方式,本公司應訂立合理公平之遊戲管理規則,消費者應遵守本公司公告之遊戲管理規則。
(二)遊戲管理規則之變更應依契約變更之程序為之。
(三)遊戲管理規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規定無效:
1.牴觸本契約之規定。
2.剝奪或限制消費者之契約上權利。但本公司依第十四條規定處理者,不在此限。
第十四條 違反遊戲管理規則之處理
(一)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有事實足證消費者於遊戲中違反遊戲管理規則時,本公司應於網站首頁、本服務進行中、推播訊息、本服務登入頁面或購買頁面公告,並依消費者登錄之通訊資料通知甲消費者。
(二)消費者第一次違反遊戲管理規則,本公司應通知消費者於一定期間內改善。經本公司通知改善而未改善者,本公司得依遊戲管理規則,按其情節輕重限制消費者之本服務使用權利。如消費者因同一事由再次違反遊戲管理規則時,本公司得立即依據遊戲管理規則限制消費者進行本服務的權利。
(三)乙方依遊戲管理規則停止甲方進行本遊戲之權利,每次不得超過七日。
第十五條 申訴權利
(一)消費者不滿意本公司提供之連線品質、遊戲管理、費用計費、其他相關之服務品質,或對本公司依遊戲管理規則之處置不服時,得於收到通知之翌日起七日內至本公司線上客服系統或以電子郵件或書面提出申訴,本公司應於接獲申訴後,於十五日內回覆處理結果。
(二)本公司應於網站或遊戲管理規則中明定線上客服系統、電子郵件等相關聯絡資訊與二十四小時申訴管道。
(三)消費者反映第三人利用外掛程式或其他影響本服務公平性之申訴,依第一項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契約之變更
(一)本公司修改本契約時,應於網站首頁、本服務登入頁面或購買頁面公告之,並依消費者登錄之通訊資料通知消費者。
(二)本公司未依前項進行公告者,其契約之變更無效。
(三)消費者於第一項通知到達後十五日內:
1.未表示反對者,本公司依變更後之契約繼續提供本服務。
2.為反對之表示者,依消費者終止契約方式處理。
第十七條 契約之終止及退費
(一)消費者得隨時通知本公司終止本合約。
(二)若消費者逾一年期間未登入使用本服務,本公司於十五日前通知消費者登入,如消費者屆期仍未登入使用,則本公司得終止本契約。
(三)消費者有下列重大情事之一者,本公司於網站首頁公告或依消費者登錄之通訊資料等方式通知消費者後,得立即終止本合約:
1.利用任何系統或工具對本公司電腦系統之惡意攻擊或破壞。
2.利用外掛程式、病毒程式、遊戲程式漏洞或其他違反遊戲常態設定或公平合理之方式進行本服務。
3.以冒名、詐騙或其他虛偽不正等方式付費購買或取得點數或本服務軟體、產品套件、實體商品、虛擬貨幣或虛擬商品。
4.因同一事由違反遊戲管理規則達四次,經通知改善而未改善者。
5.經司法機關查獲從事任何不法之行為。
(四)本公司對前項事實認定產生錯誤或無法舉證時,本公司應對消費者因終止合約所生之損害負賠償責任。
(五)契約終止時,本公司於扣除必要成本後,應於三十日內以現金、信用卡、匯票或掛號寄發支票方式退還消費者未使用之付費購買之點數或遊戲費用,或依雙方同意之方式處理前述點數或費用。
(六)如有未成年人使用本服務未經法定代理人同意購買點數致生法定代理人主張退費時,法定代理人得依官網公告流程,備妥證明文件並提出申請,經本公司確認後,退還消費者未使用之費用。
第十八條 停止營運
(一)因本公司停止本服務之營運而終止本契約者,應於終止前三十日公告於網站首頁、本服務登入頁面或購買頁面;若消費者於註冊帳號時已登錄通訊資料者,並依消費者登錄之通訊資料通知之。
(二)本公司未依前項期間公告並通知者,除應退還消費者未使用之付費購買點數且不得扣除必要成本外,並應提供消費者合理之補償。
第十九條 通知送達
(一)消費者得依本公司所提供之聯繫方式為通知送達。
(二)本公司依照本契約約定方式通知消費者,如消費者未提供聯繫方式時,本公司得以網頁、服務內、服務登入頁面以公告方式代替之。
(三)消費者如有變更聯繫方式應即通知本公司,如未通知,本公司就消費者原留存之聯繫方式所為之送達仍為有效。
第二十條 準據法
本契約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
第二十一條 管轄法院
雙方合意因本契約所生之爭議,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